房产电商费来源于电商平台,故被取名为电商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变相涨价的一种促销手段。
以钱抵钱的房产电商费来源于电商平台,故被取名为“电商费”。从表面上看是“以钱抵钱”,类似于生活中使用的优惠券,实则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高中介费,甚至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变相涨价的一种促销手段。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有些地方相关政府部门就房产中介收取“电商费”、团购费等不合理费用明确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在实践中,有很多企业打擦边球,想尽办法规避监管,实际收取电商费的单位既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也不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往往是他们的关联公司,他们就是以此方式来规避法律的监管,并达到他们的目的。
扩展资料:
遇到收取“电商费”的情形,购房者可以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查询,了解房屋备案价格后,与签约价格进行比较,然后再决定是否购房并交纳电商费,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