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汇发【2008】64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所需材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2、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
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4、营业税或者增值税申报表
5、所得税申报表
6、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付汇涉及的减免税文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主要包括: (1)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项目的,还需报送该劳务发生于境外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 (2)涉及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还需报送协定待遇申请审核相关资料(复印件1份) 注:复印件需加盖签章,外文文件需附有签章的翻译件。 若是委托其他机构代理付汇事宜的,还需要提供委托书一份。 办理流程 企业持上述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经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出具核准文件。 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办理《通知》规定的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时,持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以及《通知》规定相关证明材料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经真实性审核后,由外汇指定银行为其办理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