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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跨境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二、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三、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四、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允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审核相关电子单证真实性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五、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允许银企一揽子签订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

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一是银行、企业等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试点业务等数据。二是各级外汇局应当加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三是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既可要求主办企业一次性更新之前备案材料,重新制定操作规程备案;也可仅就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等新增业务单独备案。分局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向总局的备案,新开展业务的分局须向总局整体备案业务操作规程。四是分局在审核企业备案操作规程过程中,须严格审核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确保准确;做好系统维护,加强部门协调和对银行、企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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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是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而制定的条文。该办法为跨国公司开展跨境贸易时的资金流转提供了指引。

指的是跨境企业进行财务管理中,将境内外不同账户中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可能包括:

1.跨境企业需申请外汇集中支付账户,并将跨境收入、支出集中到该账户,不得将资金分散到多个境内外账户中。

2.跨境企业需实现境内外资金的实时结算、划转和监管,并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3.跨境企业需进行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并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

4.跨境企业需向相关部门报备境内外账户情况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并配合监管部门的审查和检查工作。

总之,跨境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跨境企业进行境内外资金集中管理,保障跨境资金流动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同时也是对跨境企业的风险管理和合规性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中国,跨境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是必须严格遵守的
根据中国外汇管理条例、企业所在地利税方面的规定,企业将海外子公司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需要向外汇局申请相关资质、进行备案后方可实施
主要原因是为了确保外汇管控、稳定资本流动和防止非法资金流入等方面的需要
跨境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来处理境内和境外资金的管理操作
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这既是对企业自身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跨境资金管理运营的正常进行的必须性措施

在中国,跨境公司在进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时需要遵守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为了防范跨境资金流动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跨境公司需要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才能进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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