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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外汇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的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

二、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根据经备案集中的额度为其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银行和企业无需报送36号文规定的3张手工报表。

三、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合作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

四、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主办企业应在取得跨国公司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跨国公司可在经外汇局备案后,停止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五、调整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以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确有需要的,可以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国内资金主账户币种不设限制,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

本通知下发前开立的代码为“3600”的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应于本通知下发后六个月内,按照资金性质将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的NRA账户,并将划转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所在地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做好银行、企业风险提示和指导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外 汇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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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
因为跨境资金运营涉及到国际贸易、外汇市场和金融安全等多个领域,为了实现资金的有效监管和管理,许多国家都出台了一系列的。
例如,在中国,外汇局要求企业进行外汇账户集中开户,并实行资金集中收付制度,所有跨境资金往来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并且进行备案等手续。
此外,为防范洗钱等风险,还需要进行反洗钱审查和监测等工作。
总之,非常重要,可以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是加强国际合作和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

外汇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是中国外汇管理局监管下的一种外汇管理模式,旨在规范跨境资金运作行为,促进企业投资和经济发展。下面是一些相关规定:

1.外汇集中销售管理:中国的企业可以选择将海外经营所需的境外外汇资金集中到自己的海外集中账户中,然后通过集中账户进行管理和使用。

2.有关金融机构的要求:中国的企业可以与特定的金融机构建立外汇集中销售账户,以便管理和使用跨境资金。这些机构需要符合中国外汇管理局的管理标准和要求。

3.贸易融资和跨境资金进出口: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涉及到的一些常见的交易活动包括贸易融资和跨境资金的进出口,这些交易需要遵守中国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和要求。

4.风险管理和合规监督:企业应定期对集中账户进行审计和风险管控,以确保跨境资金交易的合规化和稳定性。

总之,外汇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是中国为了规范企业的跨境资金运作行为,促进企业投资和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外汇管理规则和标准。企业应该仔细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自身业务的合规化和风险可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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