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上的保护义务
1.知识产权保护是跨境电商的一项法定义务
从民法角度,义务的存在是承担责任的前提,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电商平台保护知识产权是一项法定义务。《电子商务法》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在中国境内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平台亦应遵守《电子商务法》,保护知识产权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但这是一项概括性的规定,体现在总则中。
2.跨境电商平台的合理注意义务
从《电子商务法》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规定来看,对跨境电商平台的规定处于缺位状态,未能对跨境电商经营者及平台的特殊性作出规定。应对跨境电商平台处以何种监管,也需学界和执法领域作出审慎的考量。如果对其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则会抑制电商平台的创新和经营的积极;而过低的注意义务则会使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泛滥,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又得不到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跨境电商平台的合理注意义务的设定应遵循依法设定的原则、个案判断原则、相当性原则。
三、跨境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
1.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