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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法的新法和旧法的区别?

对外贸易法的新法和旧法的区别

变化之一: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根据原外贸法第八条的规定,中国的自然人不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应当进一步放宽外贸经营权的范围,同时考虑到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对外贸易法》作为外贸领域的基本法,应当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因此,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扩大到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变化之二:取消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实行备案登记。

  根据原外贸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必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84段(a)中的承诺,即在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要取消对外贸易权的审批,放开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因此,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取消了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只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

  变化之三: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根据关贸总协定(1994)第十七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允许各缔约方在国际贸易中建立或维持国营贸易,即对部分领域的货物贸易,授权特定的进出口企业经营,具体经营企业可以为国有企业或者非国有企业。据此,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增加了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内容。

  变化之四: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管理。

  根据《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一百三十六段中的承诺,自加入时起,中国将使其自动许可制符合世贸组织的《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自动许可仅为备案性质,目的为监测进出口情况。因此,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增加了国家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管理的内容。

  变化之五:与外贸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是世贸组织3大支柱之一,越来越多地成为各主要贸易国家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同时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等国的立法经验,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增加了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并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在国外的保护的相关内容。

区别在于放开对外贸易条件:新法摒弃了计划体制下衍生的陈旧制度,只要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或其他执业执照,并在国务院对外贸易部门及其下辖单位进行备案登记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做对外贸易的组织,都可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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