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为国务院原有组成部门,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被撤销后,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和商业部;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改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至1982年与出口管理委员会、对外经济联络部和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为对外经济贸易部。
1.编制国家进出口贸易计划和对外贸易外汇收支计划组织和检查计划的执行;
2.起草中国同有关国家发展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联系方案,负责同有关国家进行谈判,签订协定和议定书等,并监督执行;
3.起草对外贸易管理的基本法规和海关管理法规,并贯彻执行;
4.领导海关工作,不断加强货物监管和政治经济保卫工作;
5.制定国营对外贸易企业进口、出口、运输、包装业务程序,管理并监督执行;
6.签发进口、出口和过境贸易的许可证;
7.研究拟订商品检验制度;
8.1961年前主管我国对外援助工作;
9.1964年前主管我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