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名规则
人身保险的定名应当符合下列格式:
"保险公司名称"+"吉庆、说明性文字"+"险种类别"+"(设计类型)"
注1:保险公司的名称可用全称或者简称;附加保险的定名应当在"保险公司名称"后标注"附加"字样。
注2:吉庆、说明性文字的字数不得超过10个;团体保险应当在名称中标明"团体"字样。
注3:年金保险中的养老年金保险险种类别为"养老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险种类别为"年金保险"。
注4:分红型、投资连结型和万能型人身保险应当在名称中注明设计类型,普通型人身保险无须在名称中注明设计类型。